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涉及定制品牌、联名款等
发布日期:
2026-06-25 07:45:18
来 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办法》明确了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定义,包含三个构成要素: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只要满足任一要素即属于委托生产。问答中列举了八种具体情形,包括食品经营者定制、商超自有品牌、集团内部委托、联名款、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辐照加工、多重委托生产及仅商标授权。同时规定,需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该《办法》适用于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但特殊食品若有其他专门规定则从其规定。《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鼓励企业提前筹备生产资料和变更标签。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本文内容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问答。市场监管总局提醒,《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结合企业实际,梳理食品委托生产的行为,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委托双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委托生产定义中有“三个构成要素”,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的,只要包含上述构成要素之一,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在问答中表示,食品经营者定制、商超自有品牌食品、集团企业内部委托、联名款食品、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辐照加工环节、多重委托生产食品、仅商标授权等八种情形都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另外,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办法》规定属于普适性要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也包含在内。市场监管总局强调,《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加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施行前,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在《办法》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办法》施行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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