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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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中小酒庄成都论坛”作为中国优质葡萄酒推广会的重要内容如期展开,中国农业大学马会勤教授以“科技助推葡萄酒产业”为题登台发言,分享了对中国葡萄酒产业、中小酒庄发展的一些想法。
发表于201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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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下午,“中小酒庄成都论坛”在成都会馆举行,22个国产酒庄的代表及专家学者、商会及经销商代表参与了研讨,中国葡萄酒信息网总编孙志军作为论坛发起人首先发言。
发表于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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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29日,中国酒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扩大)会议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召开。4月29日上午,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分会召开专门会议。
发表于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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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是“习式热词”之一,也是时下最热的话题,对于葡萄酒行业来说什么是“新常态”?中小酒庄又该如何在当下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3月25日,由中国葡萄酒信息网主办的“中小酒庄成都论坛”上,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分会王祖明秘书长为大家解读了葡萄酒产业的“新常态”。
发表于201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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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小酒庄成都论坛”的召开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关注,尤其是众多中小酒庄的关注。中小酒庄未来发展之路应该是怎样的?著名酿酒顾问李德美有着他独到的见解和看法,让我们一起来听一听。
发表于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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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是一个浪漫的季节,一个播种希望、预见未来的季节!葡粹联盟11多家企业将携带45款精心挑选的产品,登陆上海、长沙,与经销商、消费者面对面,征询他们的建议,探询新的合作模式。
发表于201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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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酒庄成都论坛的召开吸引了许多国内葡萄酒经销商代表的参与,他们深入市场前沿,了解市场脉搏,对于中小酒庄未来在市场上的表现更有发言权。北京吉马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庞建在国产葡萄酒品牌运作上经验丰富,论坛上以“国产葡萄酒的疼点思考”为题发言,指出国产葡萄酒现在仍存在的几点问题,有助于中小酒庄在发展过程中看清差距,找准方向。
发表于201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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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良,新疆楼兰酒庄董事长。自2010年接手楼兰酒庄,几年时间里让楼兰这个有着历史底蕴的品牌再次镀金,成为新疆葡萄酒最具影响力的标志之一,让楼兰走出新疆,走向全国。在首届中小酒庄成都论坛上,他的发言受到了在场嘉宾的一致肯定和好评,那就让我们来一起听一听他对中小酒庄发展的观点和见解。
发表于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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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下午,“中小酒庄成都论坛”在成都会馆举行,22个国产酒庄的代表及专家学者、商会及经销商代表参与了研讨。河北马丁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田疆在会上分享了他对中国葡萄酒产业、中小酒庄发展的一些看法。 让我们一起来听一听!
发表于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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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首届中小酒庄论坛在成都会馆蓉城厅落下了帷幕。参与本次论坛的有国内知名营销专家、四川、广州、湖南商会代表和数十家酒类经销商代表及酒庄企业高层领导。
发表于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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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初咨询总监申任海擅长战略商业模与销售模式的思考与实践,曾经多次帮助创业企业走向发展的快车道。他在本次中小酒庄成都论坛上带来的发言是葡萄酒行业机遇与营销战略,其中观点对中小葡萄酒生产企业有很大的决策价值,在趋势、战略方法上都有帮助。
发表于2015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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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用生产能力定义中小酒庄,但总体上看,中小酒庄具有规模小、投资小、市场开拓能力小、品牌效应不大等特点。这里有劣势也有优势,规模小,可以集中精力生产精品葡萄酒,投资小,资金的压力不大,但较小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品牌效应,成为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我们要扬长避短,提出以下建议。
发表于201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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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佩选,中国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委员,正高级工程师,国家级葡萄酒评酒委员,原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现任滨州医学院葡萄酒学院教授。马主任从事葡萄酒质检几十年,如今又走上了教书育人的岗位,在葡萄酒行业内有口皆碑。首届中小酒庄成都论坛之后,马主任对中小酒庄的发展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发表于201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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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焉耆产区葡萄与葡萄酒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在焉耆县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举行。
发表于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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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发文,决定马会勤挂职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葡萄产业发展局局长)助理,挂职期2年。
发表于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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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发表于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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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取消了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方式,统一改为抵扣方式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办法》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在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二是明确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三是明确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