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葡萄酒没贴中文背标,售卖这些产品的烟酒店被职业打假人举报,随后受到了相关部门的行政罚款,但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赔偿的诉求却得不到支持。这两个看似矛盾的事为何能够同时发生?最近法院给出了官方解释。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刘某某要求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某烟酒超市返还刘某某实付款952元,支付刘某某9520元赔偿金或发回重审。
这个案件始于2024年6月6日,刘某某在某烟酒超市分两次购买了5瓶均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支付共计952元。刘某某购得后饮用了其中一瓶葡萄酒。
2024年9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家烟酒店做出行政处罚:烟酒店承认其曾经出售过无中文标识的葡萄酒共计5瓶,销售额共计952元。由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烟酒店违法所得的647元被没收,并被罚款5000元。
尽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公布是谁举报的,但可以看出举报者应是刘某某。看到烟酒店被处罚很显然并不是刘某某的最终目的,随后,刘某某又将这家烟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烟酒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没毛病,也支持烟酒超市应向刘某廷返还案涉货款877元,刘某某把酒退换给超市,不能全数返还是因为刘某某已经喝了一瓶。但是,烟酒超市的违法行为却不构成刘某某要求十倍赔偿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普通消费者。
然而刘某某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大量举报投诉,多为酒类,结合本案中刘某某于同一天前后间隔一个小时连续两次购买涉案葡萄酒,并当场拍照取证,其购买行为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一审法院对于刘某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此人购买该食品后,并非二次经营而自己饮用。在二审判决当中更是言之凿凿地陈述道:“国以民为本,民事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同时,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认定该涉案商品存在违法情形,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但刘某某进一步指出,《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义务,并不要求销售者、生产者提供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作为普通消费者,刘某某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于法律于事实均有理有据。某烟酒超市应给付刘某某十倍惩罚性赔偿。
刘某某还举例说明,本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确定的审理原则进行判决。
不过,二审法院毕竟不仅依旧不认定刘某某是消费者,还指出23号指导案是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十倍赔偿的情形,与本案商品仅为标签瑕疵不一致,该案例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性。

在金融市场上,杠杆可以放大收益,但用错了时机,也可能爆仓。职业打假人刘某某最近在长春中院的败诉,恰恰印证了这一点——他试图用一瓶混酿了行政处罚与《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做多,却因法院认定其非“真实消费者”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行政违法≠民事赔偿。市场监管部门对烟酒店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47元,是基于《食品安全法》对“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公法层面的惩戒。
而刘某某主张的“十倍赔偿”,则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激励消费者维权。然而刘某某并非消费者的证据却十分确凿。
职业打假人这样做的初衷,一方面可能是希望利用制度进行“监管套利”——先举报商家违法,再以此要求商家,让商家赔款。但商家有可能不从,随后触发行政处罚。然而这样的结果对刘某某来说无利可图,于是他再以消费者身份起诉,索取高额赔偿。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职业打假人浪费法治资源的做法虽然得不到支持,但商家售卖未贴中文背标的葡萄酒,同样“事实清晰”地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在客观层面同样不应该支持,因此小乐也呼吁所有酒商都应合法经营,这也是规避职业打假人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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