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葡萄酒消费税退税改为直接抵扣
发布日期:
2015-03-24 08:36:55
来 源:
经济日报
作者:
崔文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由审批退税改为直接抵扣,以解决葡萄酒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

  修订后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人抵扣的凭证种类和抵扣办法。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以前退税需要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领用和开具,此前已领用尚未开具的,要退回主管税务机关。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证明单,要在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取消审批并不是放手不管。”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取消后,纳税人要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方便税务部门事后监管。

责任编辑:
吴英华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除署名本站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
  用于学习参考使用,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作者速来函告知,
  我们将尽快处理。
  联系电话:0535-6646535 传真:0535-6640619
  邮箱:contact@winechina.com

 

关于我们 会员注册 约稿启事 版权说明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 友情连接
Copyright(C) 2000-2019 wine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转载的信息,仅供学习参考,不代表中国葡萄酒信息网观点。转载如有侵权,请作者速来函告知。
来源为“中国葡萄酒信息网”的稿件均为本站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未注明出处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南大街178号振华国际广场1804室 邮政编码:264000 邮箱:contact@winechina.com
业务部:0535-6646535 编辑部:0535-6678659 资讯中心:0535-6640619 传真:0535-66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