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终审判决“拉菲庄园”侵权案,惩罚性赔偿7917万元!
发布日期:
2024-01-29 09:28:35
来 源:
知产财经
作者:
知产财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希望公司)、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庄园公司)、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深圳市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公司)与被上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与一审被告上海昊建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佩伦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应维持。基于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对骏腾公司、佩伦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已无异议,对本案作部分改判。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金色希望公司、骏腾公司、佩伦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917万元。

一、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认为,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佩伦公司、醉牛公司、久圣公司在商品及包装、广告宣传、销售使用“LAFEI MANOR”“拉菲庄园”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损害其驰名商标荣誉;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伪造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色希望等七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七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遂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采用“被告获利=销售额×利润率”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拉菲庄园公司的获利为25256207.22元,华夏公司的获利为12419409.84元,骏腾公司的获利为3853392.69元,佩伦公司的获利为1016920.59元。

  法院认为,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对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损害极大,法院确定以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审被告金色希望公司等七被告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和机会,严重损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利益,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金色希望公司、骏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以及骏腾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拉菲庄园公司、骏腾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一审判决关于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4.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LAFEI MANOR”中的“MANOR”为法语词汇,其中文含义为“庄园”,将其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显著特征较弱因此,“LAFEI”是该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将被诉侵权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LAFEI”与“LAFITE”相比二者首字母相同,且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发音等方面均相近,因此,被诉侵权标识“LAFEI MANOR”与涉案商标“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构成近似商标。

  金色希望公司等上诉人将“LAFEI MANOR”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关于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主张其未单独使用“LAFEI MANOR”标识,均与“拉菲庄园”共同使用,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的问题,经查,《专卖店招商手册》等在案证据显示,部分葡萄酒的瓶贴、包装盒上存在单独使用“LAFEI MANOR”标识的情形,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使用“LAFEI MANOR”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同理,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诉人将“拉菲庄园”与“LAFEI MANOR”标识进行组合使用的被诉侵权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本案中,拉菲庄园公司在其《专卖店招商手册》中使用“拉菲庄园——世界关注的焦点,上帝偏爱的葡萄酒终于来到了中国”等广告语,用于宣传介绍其“拉菲庄园”葡萄酒。上述广告语语义模糊,夸大了“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与知名度,基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和“LAFITE”葡萄酒的知名度,以及“拉菲”与“LAFITE”标识之间形成的对应关系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拉菲庄园”葡萄酒是世界知名酒庄的葡萄酒,进而对该商品的质量、美誉度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损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利益,拉菲庄园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骏腾公司的宣传行为。法院认为,由于视频中“历史沉淀”“先进工艺”等描述所针对的主体不明确,存在歧义,加之“LAFITE”葡萄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拉菲”与“LAFITE”存在对应关系,该视频易使相关公众对“拉菲庄园”葡萄酒的美誉度及历史传承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骏腾公司等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重复计算赔偿数额的问题。华夏公司等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重复计算了华夏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对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按照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以及佩伦公司的销售总额及数量,分别计算了单瓶价格,并将华夏公司销售给拉菲庄园公司、骏腾公司以及佩伦公司的单瓶售价作为拉菲庄园公司、骏腾公司以及佩伦公司的成本,据此计算利润率,最终依据该利润率计算拉菲庄园公司、骏腾公司以及佩伦公司的销售利润,该计算方式已经扣除了华夏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不存在重复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形,华夏公司等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否适当,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侵权恶意。经查,“LAFITE”葡萄酒在法国历史悠久,涉案“LAFITE”葡萄酒可追溯至1234 年,1868 年就已成为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产业,知名度极高,“LAFITE”酒庄也是《波尔多1855年列级酒庄》,具有较高知名度。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诉人作为葡萄酒行业的从业者,理应知晓涉案“LAFITE”及“CHATEAULAFITE ROTHSCHILD”商标的知名度,在与罗斯柴尔德家族无任何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金色希望公司仍申请注册“拉菲庄园”商标,且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出商标争议后继续使用该商标,并与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等联合经营,不断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在宣传活动中持续攀附法国“LAFTTE”葡萄酒的知名度。可见,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诉人侵权恶意明显。

  其次,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情节严重。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诉人自2007 年“拉菲庄园”商标核准注册后就开始使用该被诉侵权标识侵权时间较长;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建立了进口、生产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完整经销体系,侵权获利较高,影响范围较广;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相关的食品亦有产品包装不合格的负面报道,损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商誉。可见,被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判决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应维持。基于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对骏腾公司、佩伦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已无异议,对本案作部分改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

三、由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100万元,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520万元,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深圳市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69万元;

五、杭州佩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8万元;

六、驳回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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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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