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新规出台 酒业电商能否逃离低价怪圈
发布日期:
2015-07-02 12:55:31
来 源:
北京商报
作者:
刘一博 朱欣悦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对价格欺诈行为主体判断、价格欺诈行为以及敏感词汇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国内电商平台一向以低价商品为噱头吸引大众消费者,从而提高关注度,增加平台点击率以带动其他产品的销量。不仅酒类电商,这早已成为国内电商平台的惯用手法。

  此项通知的出台,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若继续采取以往的促销手段,有可能成为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对此,记者采访了多家酒类电商企业,企业负责人除了对此项规定的出台表示支持,对于政策的执行以及未来国内电商环境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观点一:

  电商低价促销早该遏制

  ■中酒网董事长赖劲宇:

  我认为这项规定的出台对于酒类电商是件好事,既肃清了行业,企业也会有更好的发展。以往以低价为噱头的价格战对于企业并没有太大意义,比如去年的“双11”,酒类电商平台为了争夺销售冠军打得热火朝天,几千万元在短短一天时间都砸出去了,其实这些钱不如留着花在更有用的地方。

  ■1919酒类直供CEO杨陵江:

  在此之前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酒类电商平台市场也较为混乱。所以1919酒类直供是非常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因为只有良好的秩序才有利于整个行业以及企业的健康发展。

  ■酒美网CEO吕意德:

  我认为此项规定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电商企业的营销行为,对电商的规范和长期发展肯定是好事,对消费者更是利好,有助于电商企业回归到产品品质的打造、品牌营销及会员体系的持续建立。
  
  观点二:

  电商生存环境改善尚待时日

  ■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

  国家出台此项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价格欺诈;二是对企业起到规范作用。我认为企业发展需要留有合理的利润空间,以支持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从国外的企业来看,企业在定价时会预留出一定的利润空间,这部分费用将用于支持产品的研发和售后服务。国内现正处在工业化高速发展、信息化泛滥以及互联网广泛应用的交叉点,电商平台的发展明显要领先于工业化发展进程,并且逐渐形成了电商平台畸形的发展模式,以低价换点击率,以量冲价,从而盈利。但是这种盈利方式是以伤害整个工业化进程为代价的,是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

  ■酒美网CEO吕意德:

  这次国家发改委出台规范的管理条例后,我认为还应出台后续可执行的细则。同时,电子商务的促销一般都是短平快,这些行为往往很难捕捉,企业之间肯定存在侥幸心理基础之上的博弈行为,在这些方面可能需要有更好的措施。另外,对于明显严重违规的企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在针对企业的约束之外,还需要有定期和不定期的针对消费者的网购消费知识、理性消费行为方面的知识普及,让消费者通过“购买行为”来投票,让不诚信的商家没有生存的基础,这才是市场竞争的根本。

  ■葡萄酒营销专家李欣新:

  此条例的出台对于市场规范有着正面的影响,从某种层面上说堵死了不良酒商的退路。葡萄酒是重视体验感的消费产品,目前消费者对于电商平台上的葡萄酒产品信赖感较低,未来电商可以不单纯作为推广平台,而是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体验机会,拼服务才是电商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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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电商平台以下三种行为之一,将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

  此外,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该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责任编辑:
申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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