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反倾销法和发补贴法中加工农产品问题的探讨
发布日期:
2013-09-24 14:56:36
来 源:
中顾法律网
作者:

  本文讨论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加工农产品问题,即是否应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国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免受加工农产品倾销和补贴的损害。本文认为关于该问题的争议显示了合理运用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重要性。毫无疑问,受到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损害的国内产业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获得保护。但是,只有采取适当的方法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由加工农产品而引起的问题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和各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规定,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其二,该产品的倾销或补贴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造成损害。在确定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是否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造成损害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定义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唯有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而不是生产其他产品之工业遭受由进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时,进口国才可对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对此,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对何谓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作出了规定并被各缔约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所遵循。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对国内工业定义为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对同类产品则进一步定义为与受审查的产品相同,即在所有方面都相像的产品;或尽管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像,但在特性上与受审查的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虽然根据上述定义在解释何谓“在特性上与受审查的产品十分相似”时难免发生争议,但是当进口产品与国内工业生产的产品显著不同时,同类产品的确定应无问题。此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之工业的确定似也应无问题。然而,当进口产品为加工农产品时,尽管该加工农产品与用作原料的初级农产品(比如,浓缩橙汁与橙子)可能很不相同,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是否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却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其意义在于,如果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那么尽管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未受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只要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进口国即可对该进口加工农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反之,如果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不应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那么唯有当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时,进口国才可对该进口加工农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而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是否受到进口加工农产品之倾销或补贴的伤害,则将不予考虑。

  二、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实践及理论

  1.美国

  早在1979年,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即指出:由于农业的特殊性质,诸如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在确定农业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时会存在特殊问题。基于该参议院金融委员会报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关于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案件中开始考虑是否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将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与农产品加工者归于同一国内工业。并由此提出了“一个单一的持续的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论点作为其将种植养殖者与加工者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归于同一国内工业的根据。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在一个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单一的持续的生产过程中,未加工农产品原料被专用于生产一个唯一的最终产品而没有其他经济用途。而该最终产品价值的主要部分也由该未加工农产品原料构成。因此,加工者与种植养殖者之间的这种经济依赖关系就可能使前者能将因倾销或受补贴的进口加工农产品的竞争而使其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转嫁给后者。从而,由进口加工农产品的倾销或补贴所产生的全部不利影响或大部分不利影响会集中落在未加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身上。既然未加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可能是倾销或受补贴的进口加工农产品的潜在受害者,就不该不让其获得救济。

  1988年,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实践修改了其反倾销和反补贴成文法中关于国内工业的定义。根据修改后的定义,在涉及加工农产品的案件中,只要满足两个特定条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将未加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者包括在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者之中。

    2.加拿大

  1985年,在对来自欧盟的去骨加工牛肉的反补贴调查案中,加拿大进口裁判庭在调查欧盟对去骨加工牛肉的出口补贴是否对加拿大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时借鉴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个单一的持续的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理论。加拿大进口裁判庭认为加拿大养牛者可以被视为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的组成者之一。其理由是: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的生产是一个始于养牛而终于分割包装的持续有序的生产加工过程;养牛者饲养的牛是专用于生产加工牛肉的;牛的饲养和牛肉加工之间具有高度的经济依赖关系;养牛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工成牛肉,而加工分割后的牛肉则是养牛者生产的产品的一种形式。在将加拿大养牛者包括进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后,加拿大进口裁判庭认定欧盟对去骨加工牛肉的出口补贴对加拿大国内去骨加工牛肉业具有实质性损害威胁。

  3.澳大利亚

  1991年,澳大利亚在其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中引入一款紧密型加工农产品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国内工业可以被视为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国内工业的一部分,只要该加工农产品属于用该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紧密型加工农产品。某加工农产品被视为由某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紧密型加工农产品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该初级农产品主要或完全用于该加工农产品的生产;二,该加工农产品主要或完全用该初级农产品生产;三,该加工农产品的价格和该初级农产品的价格之间有紧密的关系,或该加工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有很大一部分由该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构成。

  澳大利亚政府明确指出该项立法是参照美国的有关立法而定,以使澳大利亚能像美国和加拿大一样保护其农业产业。可以看到,澳大利亚的上述立法几乎照搬了美国有关立法中的规定。即当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是“一个单一的持续的从未加工农产品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时,农业产业受到的由加工农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可以在对加工农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得到考虑。从而使农业生产者在受到由加工农产品的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时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

    三、关于葡萄酒和葡萄制品的工业之定义的争议

  美国在1988年修改其反倾销反补贴成文法中关于国内工业的定义之前,曾于1984年立法特别规定在涉及葡萄酒和葡萄制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国内工业应包括主要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即葡萄种植者)在内。欧盟认为美国将葡萄种植者视为葡萄酒和葡萄制品工业之一部分的立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在与美国磋商没有结果后,欧盟于1985年请求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就其与美国的争议作出裁决。

  欧盟和美国就美国将葡萄种植者视为葡萄酒和葡萄制品工业之一部分的立法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欧盟认为,根据反补贴协议关于国内工业的定义和同类产品的定义,葡萄和葡萄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被认为是同类产品。美国葡萄种植者不生产葡萄酒,所以不构成葡萄酒工业的一部分。因此,美国葡萄种植者没有资格要求对进口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其经济状况也不能作为确定进口葡萄酒是否对美国葡萄酒工业造成损害的考虑因素。美国则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葡萄和葡萄酒是否为同类产品,而是根据反补贴协议葡萄种植者是否可以被视为葡萄酒工业的一部分。美国代表认为葡萄和葡萄酒具有明显的联系。葡萄酒实质上就是碾碎发酵的葡萄,而用来酿酒的葡萄品种的绝大部分都是为酿酒这个唯一目的而种植的。

  对于欧盟和美国的争议,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以反补贴协议关于国内工业和同类产品的定义为出发点,认为根据“国内工业”的确切定义,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应该仅指葡萄酒的生产者。对于生产用于酿造葡萄酒的葡萄种植者是否可以因葡萄和葡萄酒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被视为葡萄酒工业的一部分的问题,专家小组指出,鉴于美国的葡萄酒厂通常自己并不种植葡萄而是向葡萄种植者购买,葡萄的生产和葡萄酒的生产可以被分别确认。因此,在美国事实上存在着两个分离的工业,一方是葡萄种植者,而另一方是葡萄酒厂。专家小组的最终结论是美国将葡萄种植者视为葡萄酒和葡萄制品工业之一部分的立法违反了其根据反补贴协议应承担的义务。                                                          
               
  本文发表于《葡萄酒商务》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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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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