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案二审开庭
发布日期:
2010-04-15 15:45:41
来 源:
中国工商报
作者:
庞仙
  4月13日,被称为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所涉的三方当事人均到庭举证陈述。

  上诉人中粮酒业公司、中粮长城公司、王朝公司3家葡萄酒企业请求北京市高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为“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则请求高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张裕公司作为该商标注册人以第三人身份应诉。其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底对解百纳商标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评委做出的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第0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认为商评委应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对于中粮酒业等企业提出的“认定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请求,法院则未予支持。
 
  本次法庭上,各方举证不断,就商评委做出的第05115号裁定是否存在漏审证据问题和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商标实体审查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商评委就上诉人提出的漏审问题予以一一驳斥,认为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商标、产品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证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二审法院当庭均予以采纳。
 
  三方当事人经过4个多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之后,二审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大量新证据力证商标使用历史
 
  在庭审的举证过程中,张裕公司提交的42份新证据成为焦点,其中在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中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这些由当时的中国政府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认为,这几份证据表明,张裕公司1937年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
 
  在众多新证据中,还包括张裕公司上世纪40年代在《庸报》刊登的4份品牌广告。这些广告清楚地标明了是为解百纳做的广告。黄义彪指出,这份证据表明,张裕公司在1937年注册解百纳商标后,至少在上世纪40年代就进行品牌宣传,积累品牌商誉,将解百纳作为一件商标使用。
 
  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上世纪80年代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产品、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新中国成立后张裕公司持续生产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张裕公司的代理人夏志泽律师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张裕公司1937年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70余年中,存在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及其他企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或宣传解百纳。因此,解百纳为张裕公司于上世纪30年代独创的商标,且在此后70多年里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其间,张裕公司针对解百纳进行了大量的品牌宣传与商誉积累,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用70多年的时间打造的民族品牌,具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显著性。

  在庭审中,上诉人放弃了对张裕公司提交的这些新证据的质证,认为必须对其主体进行审查,即现在的张裕公司是否与中华民国时期的张裕公司具有延续性。上诉人认为,只有证明两个“张裕”具有延续性,这些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一件商标使用的证据才能被采信。张裕公司对此也提出了多份证据,并指出在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张裕公司营业执照中即有张裕公司成立于1892年的明确记载。
 
  解百纳商标显著性究竟有多强
 
  针对已经提交一审法院的2008年作出的两份有解百纳品牌认知度的市场调查,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两份同样调查内容的最新调查数据。据权威机构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的销售终端分别进行的两次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为87.54%,其他厂家则下降到12.46%;来自零点调查公司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数据显示,在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为其与张裕公司相关的受访者占75.8%,与2008年的数据相比又有明显的提升。

  夏志泽律师表示,这份调查数据表明,解百纳商标经过张裕公司70多年的持续培育与资金投入,产生了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在公众心目中,该商标已经与张裕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尽管其它企业近年来侵权使用解百纳商标,给消费者在产品选购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淆,但绝大部分消费者仍选择张裕解百纳产品,仍将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的商标来看待,不但商标显著性未被淡化,反而在持续增强。
 
  解百纳商标注册对行业影响到底有多大
 
  在庭审中,此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公司,张裕公司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牵涉数万果农的切身利益,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张裕公司出示的市场调查数据显示,所有解百纳葡萄酒销量占全国葡萄酒的总销量不超过4%,因此远远谈不上所谓的市场垄断,可以说对葡萄酒行业影响甚微。而且,这4%的市场份额里,张裕占了绝大部分,对于其他生产解百纳葡萄酒的企业而言,这一类产品占其整个企业的经营比重也就很清楚了,自然谈不上陷入经营困境。
 
  另有专家指出,其他厂家解百纳葡萄酒不但市场份额少,而且由于其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3个字。因此,其它企业即使不能使用解百纳标志,也不会对其市场份额产生实质性影响。
 
  张裕方面认为,关于牵涉数万果农的切身利益之说就更加无从谈起。除了张裕解百纳的生产基地在葡萄原料方面根据其特定生产工艺规范、标准及风味特点进行定向种植、培育,并在不同品种的葡萄原料的种植面积及原料收购数量上有明确系统规划外,其他企业并没有专门为解百纳种植葡萄。即便有果农专门为他们种植葡萄,这些企业只是在产品不能继续使用解百纳标志,但仍可以标注其他名称,如赤霞珠葡萄酒等,实际上对果农的种植是不会产生影响的。
 
  还有人估算,一旦张裕公司的商标注册成功,价格高于行业平均价格水平数倍的解百纳产品将独占市场,最终导致消费者为这其中产生的20亿元价差买单。
 
  有专家指出,这一说法是缺乏常识的,不同品牌、不同产品的价格不同,是消费者对其价值认同的结果,由此产生了不同层次的细分市场和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张裕解百纳面向高端市场,而其他品牌的解百纳以满足低端市场需求为主,这部分消费者不会因为解百纳注册成功后向高端市场迁移。即便如此,张裕方面也质疑,销量很小的其他企业是如何算出20亿元价差的,这一计算结果实在令人生疑。
 
  商评委当庭表示,上诉人所指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是建立在解百纳是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的假设基础上,此案还处于法律程序之中,空谈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是没有意义的。
 
  解百纳通过张裕几代人的努力,及近年来巨大的市场投入,已从近8年的商标争议中突围而出,走出国门行销欧美等28个国家,成为为数不多的进军海外市场的中国葡萄酒品牌。其国际市场表现已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2008年被法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SIAL)评定为30个“全球葡萄酒顶级品牌”之一。中华商标协会有关专家表示,解百纳纠纷如果持续下去,处理不当,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张裕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更影响到我国葡萄酒产品的出口,影响到我国民族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一位知识产权界资深专家表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保护是一个亟须引起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重视的问题。目前有一个不太好的苗头是,一旦商标作为知识产权被个体所有并独占后,其他竞争者就以商标专用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来否定其权利。这不但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将阻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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