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
2008-05-05 16:04:52
来 源:
商务部
作者: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   根据同时实施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发酵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   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将于近日出台标准的实施细则。   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网站上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就规定了:“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中国酒类商业协会秘书长刘员则对记者说,商务部这个行业标准“有总比没有好。我国酒类经营单位数以百万计,实施起来确实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同时认为,为更好地执行,应制定罚则,明确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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