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有限公司,以支付专场费的形式从事葡萄酒销售。昨日,福建漳州芗城区工商局以该公司存在商业贿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经查,该酒业有限公司为了吸引客户,销售其经销的葡萄酒,并排挤其他品牌,先后与2家单位签订专场协议,通过向这2家单位支付“专场费”,要求合作单位在合作期间场内不可销售具有竞争力的同类葡萄酒等。
工商人员介绍,该行为在业内称为“买潮”,是一种通过合同形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剥夺了其他品牌的公平竞争权,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一种有害市场良性发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