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专场费” 漳州某酒业公司受罚
发布日期:
2008-04-17 08:51:43
来 源:
海峡都市报
作者:
廖明生

  某酒业有限公司,以支付专场费的形式从事葡萄酒销售。昨日,福建漳州芗城区工商局以该公司存在商业贿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经查,该酒业有限公司为了吸引客户,销售其经销的葡萄酒,并排挤其他品牌,先后与2家单位签订专场协议,通过向这2家单位支付“专场费”,要求合作单位在合作期间场内不可销售具有竞争力的同类葡萄酒等。

   工商人员介绍,该行为在业内称为“买潮”,是一种通过合同形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剥夺了其他品牌的公平竞争权,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一种有害市场良性发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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