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两酒厂争夺“楼兰”商标
发布日期:
2010-06-12 09:56:40
来 源:
乌鲁木齐在线
作者:
吴杨 蓝剑

  因涉嫌商标侵权,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10万元。并停止生产、销售“世纪楼兰”葡萄酒。

  2007年,吐鲁番兆丰商贸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原新疆楼兰酒业公司的资产,其中包括楼兰商标专用权。此后该公司更名为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并沿用“楼兰”商标,生产葡萄酒。

  被告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前身是一家民企白酒厂。2007年12月,这家酒厂法定代表人通过转让,取得酒厂的股权,并更名为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转行生产葡萄酒。

  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所生产的葡萄酒名称,突出使用了与“楼兰”商标相近似的“世纪楼兰”标识,在外观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提出30万元索赔,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世纪楼兰”葡萄酒。

  被告认为,“楼兰”是古遗址的地名,作为商标,并没有显著性。任何人不能垄断这两个字。“世纪楼兰”不仅在外包装上,而且商标的结构、字形、顺序及排列均与“楼兰”完全不同,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法院认为,“楼兰”商标为新疆著名商标,在新疆葡萄酒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世纪楼兰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与“楼兰”商标相近似的“世纪楼兰”企业字号,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属于非法套用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

  法院一审判令世纪楼兰赔偿楼兰公司10万元损失,停止侵权行为。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两家公司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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