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重拳:剑指葡萄酒擦边球乱象
发布日期:
2018-06-28 10:53:30
来 源: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作者:
  核心提示:日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针对知识产权侵害重拳出击的公告。这份公告不仅直指各种“擦边球”产品,还将酒类商品列为重点治理对象!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直指酒类“擦边球”
 
  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第一项为“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



  公告指出: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所打击的重点行为包括擅自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此外,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被列为重点打击的行为之一。
 
  公告显示:此次行动将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有影响的字号、科技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还将聚焦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行动重点治理的三个商品领域中,有一个就是“酒类商品”。
 
  乡镇市场为葡萄酒擦边球“重灾区”
 
  对葡萄酒行业而言,乡镇市场是“擦边球”的“重灾区”已人尽皆知。不少擦边球正是擅自使用名牌名称,包装近似大牌,甚至有酒商将大牌名称或近似名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
 
  WBO也曾多次撰文报道过类似事件——三四线市场充斥着各种拉菲、奔富前缀后缀,抑或CASTEL的字母调换一下顺序,改动一个字母的“乱象”。不仅消费者,如今在中国为数不多的葡萄酒大牌更是深受其害。
 
  葡萄酒行业的营销专家、深圳市智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德惠认为:葡萄酒行业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以及各种打擦边球甚至假冒伪劣,这些年其实发生了很多起相关事件,而且最近一两年让人感觉是越来越多。从这个角度来看,酒行业成为执法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合情合理。
 
  王德惠认为此次出台的公告是一个明确的信号,预示着国家将针对葡萄酒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大力度。“葡萄酒正在蓬勃发展,进口酒也越来越多,在葡萄酒进入到普及时代的前期,市场难免出现各式各样的乱象,在这个时期,政府应当加大力度、净化市场,才能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他说到。
 
  应发挥民间维权力量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还描述:经营者发现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在经营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行业组织要发挥促进作用;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对此,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也表示:由于日常用品分布比较广,执法人员的力量比较薄弱,所以是这些现象,无法得到遏制,更难以彻底的解决。
 
  赵春祥指出:除了依靠政府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以外,权利人加强保护意识利用,利用自身的力量来维权。
 
  据WBO了解,诸多深受擦边球、假冒伪劣困扰的葡萄酒大品牌,事实上也一直在积极维权。
 
  据富邑集团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向WBO介绍:富邑集团目前做的,主要是联合政府部门,执法机关以及合作伙伴,采取综合措施依法对这些侵权产品进行打击,包括提起商标异议、无效,采取行动查处、民事诉讼等。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我们的Penfolds包装也被执法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予以保护,这对我们未来进一步打击侵权产品提供了有利的先例。
 
  法规与执法尚需进一步细化
 
  此外,赵春祥律师还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适当提高处罚力度,“按照老百姓的话讲,若罚他个倾家荡产,谁也不敢踩红线,处罚力度弱则不能遏制、震慑违法行为。”他说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另据第十七条显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王德惠还表示:现在只有公告,还未具体出台特别细化的措施,特别是如何界定具体行为?如何打击?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这需要时间,牵扯到很多方面。

责任编辑: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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